机器人: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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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的相关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与关联方签订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需要,属于正常经营往来,交易价

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苏州新施诺签订采购合同暨关联

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贻斌、石艳玲、杨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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