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现已发布!
随着欧盟委员会发布首批12项《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s)(下文简称“《准则》”)的终稿,适用范围内的企业需要立即开始行动,为加强可持续报告做好准备。首批企业最早需要在2024年报告期进行披露。
企业将需应用“双重重要性”的概念来评估其需要报告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即报告从财务角度或影响角度而言属于重要的信息。此外,企业还需将其价值链的信息纳入可持续信息披露。
(资料图片)
目前,对企业而言,及时的参与至关重要。企业需立即开始了解首批《准则》的要求,并评估企业需要如何适应相关变化。
《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将如何影响中国企业?
最终《准则》将适用适用于(存在集团豁免规定):
大型欧盟企业,指以下三项标准中符合两项标准的企业(包括欧盟和非欧盟子公司):员工人数超过250人;净营业额超过4,000万欧元;或资产总额超过2,000万欧元; 在欧盟监管市场上市的企业(微型企业1除外);及 母公司为非欧盟企业2,并于欧盟的集团总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且在欧盟设有年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欧元的分支机构或设有大型子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企业。除了欧盟企业外,《准则》亦将影响在欧盟内设有业务的非欧盟企业。因此,在欧盟上市或在欧盟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中国企业应判断自身是否会被纳入《准则》强制披露范围内,并提前熟悉披露要求,尽早展开应对工作。
此外,ESRS 还扩大了企业的报告范围,以涵盖整个价值链的重要信息。因此,中国企业也可能被欧盟客户、银行、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要求报告可持续发展信息。未能满足需求可能会影响与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这些中国企业应与欧盟利益相关者沟通,了解报告要求并开始规划。
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终稿的主要特点
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的配套准则,《准则》为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制定了详细的报告要求。其中,两项跨领域交叉准则规定了基础的报告概念,以及涵盖多个数据点在内的总体披露要求。此外,另有十项主题准则作为补充,涵盖了环境、社会和治理议题方面的详细披露要求。该12项《准则》要求企业提供以下信息:
为应对重要的可持续议题所采用的治理情况和战略; 该等重要的可持续议题所产生的影响、风险和机遇;以及 量化的指标和目标。《准则》终稿的主要特点
双重重要性原则
双重重要性是指两个维度上的重要性,分别是“财务”维度和“影响”维度。 企业将需要从两个维度开展重要性评估,并对所有在任一维度上属于重要的可持续相关议题及其事项进行报告。报告议题广泛
《准则》要求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等一系列广泛议题的重要影响、风险和机遇。 在重要性评估之后,企业需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数据、流程和专业知识来报告其可能不熟悉的议题,例如生物多样性或循环经济。治理
企业需要清楚阐明其在应对可持续相关议题方面的治理情况,包括可持续关键绩效指标如何影响薪酬。与财务报表同时发布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将编制可持续声明(其中包括《准则》要求的披露信息),以此作为其管理报告的一部分,并与财务报表同时发布。 对于许多企业而言,及时收集数据将是一项挑战。报告整个价值链中的影响、风险和机遇
《准则》要求企业识别和报告整个价值链中涉及的影响、风险和机遇。 即便《准则》对价值链数据的要求程度已较原始草案有所缩减,并提供了分阶段实施的缓释措施,企业仍需理解这一要求将如何影响其报告和数据收集工作。报告政策、行动计划和目标
企业需要做好准备,以便能够透明、详尽地披露所有重要议题的政策、行动计划和目标。 尽管这些准则本身不要求企业制定新的目标或实施新的政策,但这将提高企业相关计划的透明度,并使其面临更严格的审视。因此,执行实施项目有助于企业识别和应对不及期望、尚未成熟的领域。鉴证
在《准则》正式实施后,企业需就首份根据《准则》准备的报告取得有限保证的鉴证。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委员会亦考虑于未来进一步收紧要求,要求企业就可持续发展披露取得合理保证的鉴证。 因此,企业需要未雨绸缪,为未来对可持续发展披露进行鉴证做好应对工作。 这将需要清晰的审计轨迹以及有关流程和控制措施的书面文件,用以支持所提供的披露。与准则草案相比的主要变化
在过去15个月,欧盟委员会在多个关键阶段就准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终稿保留了草案中的基本原则,例如双重重要性原则的应用,以及就整个价值链涉及的一系列广泛议题进行报告的要求。但与准则草案相比,终稿在结构上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框架更加一致;部分要求被简化、删除或改为自愿实施。
准则草案相比的主要变化
重要性和强制披露
根据首批《准则》,仅《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第2号——一般披露》(ESRS 2 General Disclosures )包含了强制性披露要求。其他准则中的强制性披露要求(即无论是否在重要性评估中被识别为重要议题,均需披露)已被删除,特别是《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第E1号——气候变化》(ESRS E1 Climate Change)和《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第S1号——自有劳动力》(ESRS S1 Own Workforce)中的强制性披露要求。目前,企业仅需根据重要性评估结果,对相关重要议题进行披露。然而,如果企业得出结论,将《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第E1号》视为不重要,则需就此提供详细解释。
金融企业需要提供某些数据点来满足其他欧盟法律的披露要求,例如欧盟的《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Regulation (EU) 2019/2088,SFDR)。如果企业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数据点不重要,则需就每个数据点作出明确声明。
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visory Group,EFRAG)目前正在就企业如何执行双重重要性评估,制定额外的指引。
分阶段实施的缓释措施
为了让企业(尤其是小企业)有更多时间进行数据收集和报告工作,首批《准则》针对其实施的第一年、前两年或前三年提供了缓释措施。
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都可以选择在报告的第一年,不披露因环境事项相关风险而产生的预期财务影响。企业可以在之后两年就这些财务影响仅提供定性披露。
此外,在报告的第一年,企业还可以选择不披露与自有劳动力相关的部分信息(如社会保障、残障人士、职业病,以及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员工人数少于750人的企业还可以免于:
在报告的第一年披露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第E1号》)和与自有劳动力有关的其他披露(《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第S1号》);以及 在报告的前两年对以下议题进行披露:生物多样性(《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第E4号——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ESRS E4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s));价值链中的工人(《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第S2号——价值链中的工人》(ESRS S2 Workers in the Value Chain));受影响的社区(《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第S3号——受影响的社区》(ESRS S3 Affected Communities));以及消费者(《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第S4号——消费者和终端用户》 (ESRS S4 Consumers and End-users))。自愿披露要求
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在编制的准则草案中将部分数据点标为自愿披露性质。现在,欧盟委员会也将部分额外的披露要求或数据点列为自愿披露性质,例如:
生物多样性过渡计划; 企业员工中“非雇员”的某些指标;以及 解释企业为什么认为某一特定的可持续议题(即某一特定议题准则的总体披露要求)不重要。与其他国际准则制定倡议的可互操作性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要求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尽可能考虑全球准则制定机构的工作”。两者均已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和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紧密合作,以提高准则之间的可互操作性。《准则》与ISSB准则(ISSBTM Standards)的对比汇总预计将在未来几个月发布。
针对欧盟委员会最近的咨询文件,许多意见反馈者重点关切的一个问题是,《准则》与ISSB准则对于财务重要性的定义和其他关键定义存在差异。尽管《准则》终稿已就此作出改进,但应用《准则》的企业或将无法自动满足ISSB准则的所有要求,因此将需要审慎检查以识别两个报告框架之间的差距。
下一步工作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需要尽早为根据《准则》进行报告做好准备。首批企业将最早在2024年报告期进行报告。我们的高阶概览(英文版)就十个有关《准则》的关键问题展开讨论,助力企业着手展开准备工作。
注释:
[1] 包括欧盟和非欧盟子公司,且不超过以下三个标准中的两个:
(一)员工人数 10 人;
(二)净营业额70万欧元;或
(三)资产总额35万欧元。
[2] 欧盟委员会将针对中小企业和母公司为非欧盟企业的公司制定单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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